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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勞工法律】1.公司是否可以側錄及查看員工之私人信函與網路對話(民法上之隱私權界線)? 2. 雇主可否任意調動勞工職務?

1.公司是否可以側錄及查看員工之私人信函與網路對話(民法上之隱私權界線)?

目前我國實務見解如下:

以「員工對於email或msn或skype等通訊記錄有沒有自我隱私的合理期待」作為判斷標準(參照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139號判決),如果員工對於電子郵件或MSN等通訊內容有自我隱私的期待,老闆的監看行為可能就違法了;如果員工沒有自我隱私的期待,且法律沒有明文禁止老闆不能監視,則那麼老闆的監看行為就不違法。(如果老闆有在聘僱合約、工作規則、開會或公開場合中口頭告知或書面規定,員工就沒有合理的期待)

員工應該知道的法律常識:

日後去工作時,公司監看員工的E-MAIL與MSN對話內容,固然有其必要性,但是應避免侵害員工隱私權益,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在僱傭契約或是工作規則內,說明公司得監看E-MAIL與MSN對話內容的範圍,讓雙方都有明確的權利義務規範,避免日後發生爭議。

 

2. 雇主可否任意調動勞工職務?

 

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,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,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,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協議定之。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者,應依下列五原則辦理:

(1)基於企業經營所必要

(2)不得違反勞動契約

(3)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,未作不利之變更

(4)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

(5)調動工作地點過遠,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

 

上述即所謂之「調動五原則」。雇主若基於前述之五原則合理調動勞工職務,為維護事業單位營運及勞資和諧關係,勞工應不得拒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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