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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勞工法律】有關於資遣費的相關問題簡述如下:

1試用期間有沒有勞基法資遣費的適用呢?

2. 雇主強迫員工簽自願離職單,請問還可以拿到資遣費嗎?

3. 雇主說我表現不好請我離職,我可以請求資遣費嗎?

資遣費為勞基法強制規定,雇主不得片面或強制勞工同意事先放棄全部或部分資遣費。

1. 勞基法已經廢除試用期間的規定,所以在試用期內或期滿後(一般的公司試用期約三個月),如果不適任者,雇主仍應依法給予資遣費。

 

2. 所謂「自願離職」,應出於勞工本人意願,倘有脅迫情事,即非屬「自願」。目前常見的是雇主強迫勞工簽署自願離職單,此均非屬自願離職,若符合同法有關資遣費給付標準者,雇主仍應依法給予資遣費。

 

3.如雇主沒有正當理由「無故辭退」勞工,應屬違反勞動契約與勞工法令,勞工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「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」終止勞動契約,並得依該條第四項規定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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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天母TienM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